第一篇:融资租赁合同案例
第六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出租人的义务
案例—:按照约定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
[案情]
某公交公司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与某租赁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公交公司的要求,购进10辆大轿车,租金自公交公司收到租赁车辆之日起计付。租赁公司按照公交公司提出的供货商和车辆型号、规格与供应商订立购买该批车辆的合同,约定先支付货款90%,其余10%在收到公交公司收到货物的通知后支付,并规定到货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后公交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供货商已发货的通知,办事人员将此情形通知了租赁公司,但称“已到货”。租赁公司收到公交公司的通知,就向供货商支付了剩余货款。而实际上,公交公司于同年的12月20日才收到购进的车辆。因公交公司坚持从12月20日支付租金,而租赁公司坚持应从11月20日计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问题]
本案中,公交公司应当从何时起交付租金?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2、融资租赁的流程
3、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
4、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标志
5、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 参考结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租金的计算时间,实际上涉及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履行问题。公交公司应当按照其通知租赁公司的到货时间交付租金。
(二)法理分析
1、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并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以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也负有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租赁的标的物与买卖的标的物是同一物;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付而是由出卖人即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的。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按照承租人对供货商及标的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而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合同法》第239、第241条规定。
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标志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并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是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即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于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将受领的事实通知出租人。因此,只要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了受领标的物的通知,不论承租人是否受领了标的物,就视为出租人履行了交付的义务,自此时起融资租赁也就生效,承租人就应依约定交付租金。
为保证承租人能够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一方面出租人应将标的物及时交付给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要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不得妨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并且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排除第三人的妨碍。
就本案来说,某租赁公司按照某公交公司的要求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履行了买卖中的全部义务,某公交公司已通知租赁公司其受领了货物。尽管通知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不符合,但这既不是租赁公司的过错,也不是租赁公司能够和应当知道的.因此,基于公交公司通知租赁公司受领标的物的事实,租赁公司履行了自己购买标的物并保证交付标的物给公交公司的义务,因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融资租赁合同应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
付的标的物之日起生效,所以从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其收到租赁物之日起,承租人就应依约定交付租金。
案例二:特别情形下的瑕疵担保义务
[案情]
某私营企业乙与某租赁公司甲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投资购买日本的一条生产线出租给乙。合同签订后,日本供货商按照约定的日期将生产线设备交付给乙,乙出具了验收证明并将受领设备的事实通知了甲。乙利用该生产线进行生产1个月后,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正常生产。乙就向甲提出,要求减少租金,并由甲对该生产线设备进行维修。而甲则认为,它只是投资为乙购买设备,设备存在缺陷属于供货商的责任,不应由它承担责任。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对设备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企业乙向甲提出了进口生产线的要求,租赁公司甲根据乙的要求经选择确定购买日本供货商所供的该设备。
[问题]
租赁公司甲应否向企业乙承担租赁生产线缺陷的责任?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据
2、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体
3、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情况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参考结论
这涉及租赁公司甲对乙承租的租赁物的瑕疵有无担保责任。本案中的租赁公司甲应对乙企业租赁的生产线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法理分析
1、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融物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其主要义务是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的权利义务中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由承租人承受。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也要由承租人负责。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依此规定,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例外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
2、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情况
一般来说,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主要有以下情形:(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标的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商标、出卖人等;(2)出租人迫使承租人选择某标的物或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选择的标的物或出卖人;(2)出租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租赁物有瑕疵;(4)出租人与出卖人间有密切关系(5)当事人约定承租人不得向出卖人索赔的。有上述情形时,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责任,即使当事人间有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本案中,租赁公司甲并非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决定出卖人,而是自己选择了供货商。从案情看,在租赁物和出卖人的确定上,属于“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形,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 ……此处隐藏6706个字……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货合同、附表、租赁物件明细表、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收据等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i.附 表
ⅲ.实际租金表
敬启者: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no. )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同附表第(8)、(9)、(10)、(11)和(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公司业务部(盖章)
总经理(签字): 业务经理(签字): 业务员(签字):
一九 年 月 日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
附表第(10)项续租租金调整
附表第 (11) 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附表第 (12) 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附注:
1.租赁合同签订日:199 年 月 日
2.起 租 日:199 年 月 日
3.租赁期间: 个月:(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
4.租金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日前电汇到×××
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号: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 ,实际成本为: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 ,已预付 。余额/欠额为:
抄送:担保人(1):
担保人(2):
合同号码: 租赁合同起算日: 年 月 日
ⅳ.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一九九 年 月 日你公司与 订立的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下面的表格由出租人填写
第四篇: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篇: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但由出租人以买受人身份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经过出租人。出租人在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资作用。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实际地位,享受买受人的权利,承担买受人的义务。由于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前提,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在财产租赁合同中的关系有所不同。下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应规定,简述一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应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取得标的物价款。出卖人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2、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3、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